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沅碩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沅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沅碩前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書僅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3月及1年8月確定並執行中。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