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曾清文
曾余甜妹 曾群芳 曾銘 曾仲文 曾素貞 曾素媛 曾何良英 曾吳素馨 曾鍵政 曾振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昌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變更後聲明:請求被告清償移轉登記費用新臺幣(下同)104,698元、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不當得利172,000元及請求被告返還同地段1562地號土地價值2,087,649元,核定為2,364,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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