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沐恩具保人陳其瑩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沐恩於民國111年6月2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陳其瑩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