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吳承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櫻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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