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葉金益 相對人 陳徐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已作成和解筆錄,業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載明於事實與理由第二項,請准裁定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3824號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若未提起前開之訴訟、請求或抗告,法院即無由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就前揭主張之事實,雖提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節本影本為證。惟聲請人未向本院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訴訟、請求或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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