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許哲偉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廖本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2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6,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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