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4號債權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白潔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如否,則請依約定清償日及利率為利息之請求;如未約定,則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