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告橋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珈萱 (原名 蘇綺臻 )被告 蘇聖凱 (原名 蘇字堂
蘇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橋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蘇珈萱、蘇聖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橋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蘇珈萱、蘇聖凱、蘇笳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橋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蘇珈萱、蘇聖凱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四、被告橋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蘇珈萱、蘇聖凱、蘇笳筠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六。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39頁);被告橋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橋燈公司)、蘇珈萱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蘇聖凱、蘇笳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橋燈公司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邀同被告蘇珈萱、蘇聖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授信約定書、借據,向伊貸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28日起至110年3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3.27%浮動計息(利率現為4.36%),本金、利息採按月攤還繳納,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其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橋燈公司自108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本金426,652元及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蘇珈萱、蘇聖凱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橋燈公司於105年4月8日邀同蘇珈萱、蘇聖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向伊貸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5日起至106年8月5日止,嗣於106年8月18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新增一名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蘇笳筠,並將借款期間展延至111年4月15日,借款利率為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3.34%浮動計息(利率為4.43%),本金、利息採按月攤還繳納,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其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橋燈公司自108年11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本金543,574元及自10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蘇珈萱、蘇聖凱、蘇笳筠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橋燈公司、蘇珈萱辯稱:確實有向銀行借款,對於積欠的款項也不爭執。然因上游廠商積欠貨款200多萬元,其他標案因標期較長也尚未取得報酬,為周轉款項而向地下錢莊借款,因地下錢莊利息太高且扣留其生財器具,其現無能力清償對原告之款項。
(二)被告蘇聖凱、蘇笳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82頁),互核相符,且為被告橋燈公司、蘇珈萱所不爭執,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一426,652元426,652元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36%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543,574元543,574元自10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43%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