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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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悠逸 (原名 蘇鈴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棋云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蘇悠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經被上訴人鄭棋云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該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82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