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威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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