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43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張子玹
被 告 林祥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