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葉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恩企業有限公司胡振順胡乃明 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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