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2日│98年8月18日(聲請│98年8月17日││││書誤載為9月1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34號│字第1878號│字第187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275號│98年度訴字第1793號│98年度訴字第179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1日│98年11月6日│98年11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11月26日│98年11月26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279號│第6968號│第6968號│└──────┴─────────┴─────────┴─────────┘┌──────┬─────────┬─────────┐│編號│4│5│├──────┼─────────┼─────────┤│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96號│第669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交簡上字第75│98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2日│98年12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2日│98年12月22日│├──────┼─────────┼─────────┤│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1號│第3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