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6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01,11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