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1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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