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借款資料簿貳本、空白本票貳本、空白借據併切結書計貳拾捌張、空白薪資袋陸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壹枚)及其上記載為「甲○○」、「戊○○○」、「己○○」、「丁○○」、「丙○○(誤載為 張貴君 )」之薪資袋各壹個均沒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借款資料簿貳本、空白本票貳本、空白借據併切結書計貳拾捌張、空白薪資袋陸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壹枚)及其上記載為「甲○○」、「戊○○○」、「己○○」、「丁○○」、「丙○○(誤載為 張貴君 )」之薪資袋各壹個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