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5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第一審起訴時訴訟標的金(價)額2,327,076元,嗣擴張為4,632,6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46,936元,除已繳24,067元外,其餘22,86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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