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反訴原告 林千渝 反訴被告 魏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00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聲明請求確認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訴外人 余樹元 所有,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應徵收裁判費。據卷內相關之系爭房屋造價,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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