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7月24日以108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8月0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6頁: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提起108年度救字第48號訴訟救助事件,但在該事件已駁回確定後,原告仍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費(第17頁: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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