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6號債權人 余玉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毓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提出之明細單所載,後五項為怪手整理、板車佳冬-九厝、粗工、百試達殺草劑5組、噴菜工人含噴霧器,請釋明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