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德彬被告邱佩玲被告郭建麟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8208號、107年度偵字第10296號、108年度偵字第437號、108年度偵字第1954號、108年度偵字第4476號、
108年度偵字第4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德彬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