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世杰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世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確定,惟伊因工作收入減少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劉○瑄、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爰依本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對無訛,應勘採認;聲請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經更生債權人劉○瑄、合作金庫及中國信託向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7369號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扣薪等情,亦有上開執行命令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7頁)。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核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