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南山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雄芳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嘉陽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