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鄭安吟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明文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貳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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