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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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謝坤霖
原 告 謝鍾清娣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
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3332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逾新臺幣
(下同)40,000元之部分,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91,083元(計算式:本件債權憑證本金131,083元-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