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王阿屘
被   告  馮志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1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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