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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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彭萬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林倪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