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家翔
被   告 肯妮詩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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