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繁穎 即約翰麵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7,81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