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代理人 楊明德
李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鼎積公寓大│華南商業銀│100年12月31│122,850元│ED0000000││││廈管理維護│行埔墘分行│日││││││股份有限公││││││││司李偉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