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坤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叁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坤昇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期滿。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3片,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法條贅引著作權法第98條),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郭坤昇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
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於100年4月28日以
100年度偵字第968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1年4月27日緩起訴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3片(
100年度保字第2148號扣押物品清單),乃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該盜版遊戲光碟,洵屬有據。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