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0號上訴人 張秋榮
張澄城 張澄輝 張澄洲 被上訴人大正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捌佰元【計算式:104《平方公尺》《即所占面積》×4,7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48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