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被上訴人 陳李阿藝
高朝宗
共同送達代收人 傅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77,116《元》+1,399《元》+(1,548《元》+1,216《元》)×10《年》《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206,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