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昌盛選任辯護人邱正明律師
王治魯律師被告 侯翰勳 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侯漢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侯翰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侯漢勳」之記載,為「侯翰勳」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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