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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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 羅輝雄 代理人 黃漢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7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100年11月6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