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總會召開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49號原告乙○○被告財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總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足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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