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甲○○、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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