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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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61號聲請人 陳鏡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海 中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