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複代理人乙○○
參加人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絕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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