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國字第二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第二審送達費│叁佰肆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相對人應負擔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即62891乘以1/10等於││││6289.1)(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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