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昶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承攬契約書、發票及清償紀錄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參照)。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