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8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02號原告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涂予尹律師被告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住同訴訟代理人戊○○
己○○
參加人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
參加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
參加人 陳建中 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96年度訴字第3802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樓,代表人丁○○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413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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