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4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