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5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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