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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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4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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