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66號聲請人 張淑晶 相對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108年度家訴字第84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條規定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因聲請人患有肌無力並領有重大傷病卡,身體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且聲請人民國107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8元,然兩造父母之醫療費持續增加,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固據提出民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可知聲請人於106、107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4,703元、8元,然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1輛、投資4筆,財產總額為59,58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之金額最終為1,206,248元,裁判費為2,000元,聲請人已於10
8年4月30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有繳款收據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949號卷內可稽,聲請人需再補繳之數額為1,000元。從而,本院審酌本件裁判費金額要非龐大,聲請人業已繳納1,000元,以聲請人所得、財產情形,難認聲請人有何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