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興億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海 代理人 張富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9年1月27日,該日為農曆春節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09年1月3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8年6月15日│73,261元│TYO五七四一O六│興億││1│司│行││││針織│││ 蕭春達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