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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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吾 代理人 朱大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嶸 (原名 洪瑞建 )
羅福裕 李義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兆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