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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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違約金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該裁定於105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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