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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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以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碁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恩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事項業據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聲請人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是聲請人再以同一內容聲請發支付命令,程序上即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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